這兩天旁聽了幾場調解,藉由其中兩場,我發現一般人還是會誤認一個基本問題,那就是僱傭關係中的契約標的是甚麼?


第一個案例:
A小姐新工作一周即離職,雇主未發給這五天的薪資,因此來申請調解。調解會中資方主張A小姐只完成正常工作進度的18.2%(怎麼算的教一下,還算的真清楚...),因此主張只支付18.2%*5天的薪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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們一再提醒,僱傭關係的核心其實是勞動力的買賣關係,也就是工資和工時的交換關係;花錢(工資)買勞動力(工時)是雇主,而賣出勞動力(工時)的則是勞工。
更進一步,所謂的賣出勞動力(工時)這件事情,其實就是勞工將自己於一定時間內納入雇主的管理之下,在那段時間中依據雇主的指揮命令去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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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R1
講到僱傭勞動的保障與規範,主要是指勞動法以及社會法的立法,市面上的教科書大致上把這部分區分成個別勞動法集體勞動法和社會安全與福利等等大項目去分別論述,但僱傭勞動的立法保障背後的邏輯其實是一貫的,教科書的切割教學法很容易讓讀者忽略這些大項目的關聯性,也很難一窺僱傭勞動的全貌,因此本次筆者要以自己對於僱傭勞動保障的粗淺理解,用圖像的方式協助讀者建立一個大概的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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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國是第一個工業化的國家,享受著工業化帶來的高度經濟成長,促成盛極一時的日不落帝國,卻也同時飽嘗工業化所帶來的負面影響。僱傭勞動的極速普及,讓僱傭勞動中隱含的實質不平等快速蔓延至整個社會,加上政府基於自由放任意識型態的袖手旁觀,讓英國社會因為惡劣的勞動情況而面臨了崩壞的危機。
核心焦點在童工問題。
急速的工業化需要大量的勞動力來支撐,許多小孩子在應該受自由玩耍的年紀便進入工廠。使用童工的原因很簡單,一來是童工的薪資十分低廉而且馴服,二來也因為童工的身材較小,可以輕易鑽進煙囪、礦坑或是其他狹窄的工作場所,他們較小的手也比較容易伸進去機械當中。然而,這些尚未發育完成的兒童每一天在惡劣、骯髒、無保護的工作環境中工作十多個小時,而且經常衣衫襤褸無法避寒,又缺乏營養與休息,使得童工時常染病、夭折。這種情形使得有志之士開始進行政策倡議,無論是基於勞工自身權利,又或是人道、宗教、政治利益的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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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契約就是買賣勞動力的契約,換句話說,也就是把勞動力當成一種可供買賣商品。

這時問題就來了,勞動力是勞工唯一擁有的,賣勞動力成為他們活下去的唯一方式,假如勞工連勞動力都失去了,就代表連活下去的方式都沒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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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講中我們說明了「勞動」只是一種行為,而行為依據各種情形有著多種型態,比方家務勞動、奴隸制度或是現在最普遍的僱傭勞動等等,但是在不同的時空背景、科技與社會文化結構之下,在每個時代當中總會有一種勞動型態是社會之中最普遍的類型,
例如希臘或羅馬時期,社會之中最普遍的勞動型態主要以「奴隸制度」呈現,奴隸是奴隸主的財產,奴隸不僅沒有自由,甚至可以被任意買賣。從法律的角度來說這是一種「物權」「財產權」的概念,而奴隸主作為擁有者,可以隨意「處分」自己的奴隸,卻沒有相對應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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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勞動

大哉問!勞動究竟是什麼?

「你們知道什麼叫作勞動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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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的勞工權益不彰是因為勞工教育不普及」,許多檢討台灣勞工權益的文章結論總是會帶到這麼一句話。
 
對於這句話,我毫無疑問地表達認同,自己也當過學生所以十分清楚,台灣的學校教育對於勞動以及相關的權利教育幾乎是處於零。假如我不是一個勞工關係學系出身的學生,我想這輩子會去認識自己的勞動權的時機,大概也只會是在被公司炒魷魚的時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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