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契約就是買賣勞動力的契約,換句話說,也就是把勞動力當成一種可供買賣商品。
這時問題就來了,勞動力是勞工唯一擁有的,賣勞動力成為他們活下去的唯一方式,假如勞工連勞動力都失去了,就代表連活下去的方式都沒有了。
勞工要討生活就必須一直賣勞動力,勞動力的買賣跟一般商品交易不一樣,一般商品只要銀貨兩訖就完成,但是勞動力的買賣卻是持續的狀態,而且多半是賣完之後才拿到金錢。但勞動力畢竟不是一般的商品,勞動力跟勞工不可分離-它就是人的一部分,賣勞動力就是在消磨自己的體力與智能,必定有其極限,所以不可能像一般商品一樣任憑其消耗殆盡。勞工需要休息、需要食物、需要住所甚至醫療來回復它的勞動力,但是這些必要的資源都必須要金錢,然而出賣、消耗自己的勞動力卻又是獲取金錢的唯一方式,這就是僱傭勞動下勞工的兩難困境,也是許多勞動與社會安全議題的基本根源。
在資本主義時代,絕大多數人必須工作,否則沒有活下去的手段。從買賣的角度來說,這種不得不去賣勞動力的情形讓勞動力的買方有著極大的議價空間。更何況一個勞工不做,雇主多的是其他人可以替代,也因此在現實當中勞動力市場總是偏向買方市場。勞動力的價格不斷地被壓低,此時勞工只能被迫使賣出更多的勞動力、工作的更久,但是勞動力消耗的過頭到了無法回復的地步,下場就是一首首生命的悲歌,尤有甚者,更導致社會崩壞的危機。
儘管僱傭勞動中的勞動契約屬於民事契約,它假定設了雇主與勞工兩個當事人是平等們,但是在資本主義初期人們就已經藉由許多悲劇體認到僱傭勞動中實際的不平等,勞工被迫在惡劣的工作環境下從事超長工時的高強度勞動,但所能換取的薪資僅能餬口,甚至根本不夠生活。
以工業革命的發源地—英國來說,在十八世紀末至十九世紀初期,一般男性工人先不提,工廠大量僱用童工,六、七歲的小孩在棉紡織廠中隨處可見,最小甚至有四歲的孩子,每天在工廠裡十多個小時。女工即便懷孕也必須上班,在產後一週內就必須回來工作,否則會被扣薪甚至解僱。這種令人髮指的工作環境和條件導致1840年代英國利物浦的勞工平均壽命只剩下驚人的十五年!而位於曼徹斯特的勞工子女57%活不過五歲,許多孩子根本來不及長大就離開人世。
如果一個國家的多數的人口,而且是支撐經濟的人口都因為惡劣的工作環境、低劣的工資而消逝,這可是國家等級的危機。
也因此,儘管民事關係原則上是私人之間的事務政府不該介入,但事關國家社會存亡,英國政府也開始介入僱傭勞動,由1802年的「學徒健康和道德法」(Health and Morals of Apprentices Act,爾後改為工廠法)保障童工的權利開始,逐漸將保障擴展到全體勞工。英國身為工業革命起源地,資本主義的搖籃,也成為了第一個制定勞動法律的國家。當然,政府推動的原因與過程不會是一蹴可及,人們去推動勞工立法的原因有可能是政治利益的計算、可能是宗教或道德的號召,當然也有勞工們挺身而出給予雇主和政府壓力等等,勞動法的保障就這樣逐步地被建立起來。
下一講我們會簡單回顧「學徒健康和道德法」的制定過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