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們一再提醒,僱傭關係的核心其實是勞動力的買賣關係,也就是工資和工時的交換關係;花錢(工資)買勞動力(工時)是雇主,而賣出勞動力(工時)的則是勞工。

更進一步,所謂的賣出勞動力(工時)這件事情,其實就是勞工將自己於一定時間內納入雇主的管理之下,在那段時間中依據雇主的指揮命令去工作。

在法律上,我們將上述的情形訂了個名詞叫做從屬性,只有具備從屬的狀態,才會被認定是僱傭關係,勞動者才會被認為是勞工。

在之前的文章我們就已經說明,所謂的勞動是種普遍的社會事實,而只有其中的某些部份才是我們所稱的僱傭勞動,其他的類型有為自己勞動的個人工作者,或是為他人所為的無償的志願勞動、家務勞動,或是承攬關係、委任關係等等。僱傭勞動只是其中的一種類型,但是卻是現代社會中最重要,最普遍的類型,也才是勞動法所關心的對象。


在「替別人勞動」的類型當中,最容易讓人混淆的就是僱傭、承攬和委任三種,而其中最關鍵的區別就是開頭所講的從屬狀態。

承攬關係,依據民法490條的規定:「稱承攬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之工作,他方俟工作完成 ,給付報酬之契約」,看起來好像跟僱傭沒甚麼差別,但差別在於承攬勞動者不需要將自己納入另一方的管理之下接受指揮命令,只要在期限內完成工作就能領取報酬;換句話說,承攬勞動者唯一要做的就是把定作人要的東西做出來,他在交換關係中所賣出的是勞動最後的成果,而不是賣出工時這種持續的狀態。

而委任呢?所謂的委任規定在民法528條:「稱委任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委託他方處理事務,他方允為處理之契約」,乍看之下更是跟僱傭勞動毫無區別,但是我們認為所謂的委任,簡單從字義上可知,有含著將權限賦與他人的意思,因此受委任的人有充分的權限得以自行安排工作,而無須接受另一方的指揮命令,因此委任與僱傭的差別也是在從屬的狀態,也就是說委任者原則上沒有所謂的從屬性。


從屬性的意思就是勞工將自己的勞動能力以時間為單位出賣給雇主時,在那段時間中必須聽從雇主,無法完全自由、自主的狀態,學說上更深入地將從屬性分為三種:

  1. 人格上的從屬:指的是受僱人在雇主企業組織內,服從雇主權威,並有接受懲戒或制裁之義務。親自履行,不得使用代理人。(其實就是前述定義的文謅謅複雜版)
  2. 經濟上的從屬:指勞工生產出的產品或服務,其所有權與經濟價值歸屬於雇主。(可以導引出智慧財產權法令中雇主享有勞工於工作中生產出的智慧財產利益)
  3. 組織上的從屬:勞工必須和組織內的成員處於分工合作的狀態

在實務上,最重要的還是第一個所謂的人格從屬性,其他兩個一般認為是輔助標準;一個僱傭關係要受到勞動法令的規範,一個勞動者要成為我們法律上的勞工,前提就是要具備從屬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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