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兩天旁聽了幾場調解,藉由其中兩場,我發現一般人還是會誤認一個基本問題,那就是僱傭關係中的契約標的是甚麼?
第一個案例:
A小姐新工作一周即離職,雇主未發給這五天的薪資,因此來申請調解。調解會中資方主張A小姐只完成正常工作進度的18.2%(怎麼算的教一下,還算的真清楚...),因此主張只支付18.2%*5天的薪資。
第二個案例:
B先生在火鍋連鎖店工作,該店上半月業績較差,下半月業績較好,因此店長私自叫員工上半月每天工作四至六小時,多餘的時數挪到下半月工作每天八到十二小時無加班費。(變形工時暫不討論,事實上店長也不知甚麼叫法定變形工時,純粹私人行為)
這兩個案子都顯現出一般人最素樸的認知,他們的認知都是所謂的工作,交換的是工作成果;工作的組成就是一個兩個三個可以數的出來的事情組合而成,相對地,所謂的薪資也是完成這一個兩個三個事情後的代價。
也因此,第一個案子雇主覺得應該用他的工作完成進度去算薪資,第二個案子雇主認為今天沒讓他做那麼多事,所以不用給他那麼多薪水。
這當然是錯的。
我們的法律的用語,勞務,真的抽象到連勞工系所的畢業生都未必講得清楚,它不是指一連串具體的任務指令,勞務是指勞工的勞動能力,換句話說,在僱傭關係中勞工賣的是自己心智與身體的能力,來換取工資,而雇主花錢買的則是一個勞工的勞動能力。
這樣講還是很抽象,但若是能了解勞務是怎麼計量的,也就是勞動力計價單位是甚麼,答案就會比較清楚。
其實就是時間,工作時間。
我們的薪資制度其實就說明了一切,是以時間為區分為月薪、日薪、時薪。因此當雇主跟勞工約定薪資的支付方式,例如日薪制,每天做八小時,那就代表勞工就是賣自己的八小時,在那八小時中雇主對勞工有指揮命令他們為自己工作的權限,在那八小時勞工就是聽雇主的。
如果雇主沒有利用滿八小時,那是雇主自己的問題,而不是藉以不支付薪資的藉口,因為勞工已經盡了契約的義務"聽雇主的指示行動"。
所以第一個案子雇主還是要支付5天薪資,因為他做了5天,第二個案子雇主上半個月只叫他們做6小時,還是要付8小時的日薪資,下半個月做12個小時,那除了八小時的日薪之外,還得多付4小時加班費。
當然這不代表雇主對一個一個的任務沒有查驗置喙的空間,而是必須透過合理的考核制度來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