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講到僱傭勞動的保障與規範,主要是指勞動法以及社會法的立法,市面上的教科書大致上把這部分區分成個別勞動法集體勞動法和社會安全與福利等等大項目去分別論述,但僱傭勞動的立法保障背後的邏輯其實是一貫的,教科書的切割教學法很容易讓讀者忽略這些大項目的關聯性,也很難一窺僱傭勞動的全貌,因此本次筆者要以自己對於僱傭勞動保障的粗淺理解,用圖像的方式協助讀者建立一個大概的體系。

 


 

下圖是我們理解僱傭勞動的第一步(抱歉...我美工能力趨近於零...),僱傭勞動實質上就是勞動力的買賣關係,因此我們可以把它想像成買賣一般商品時那樣論斤秤兩,天平就像勞動契約本身,兩邊各是資方與勞方,而天平的平衡則象徵了勞動條件(工資高低與工時長短)較偏向何者。

(在其他國家中,勞動契約主要規範在勞動契約法當中,台灣也有勞動契約法,但是在民國25年時就制定卻未曾公佈施行,因此沒有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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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由於勞工必須仰賴出賣勞動力作為唯一的生存手段,不得不賣勞動力也使得勞動力的可替代性增高,也因此,在一般的狀況下個別勞工的議價能力大都遠低於個別雇主,使得勞動條件的天平往往偏向於資方,一如下圖。

LR2      

這種名義上平等的契約買賣,實質上卻嚴重偏向雇主的模式,導致了嚴重的社會動盪與問題,因此國家被迫介入僱傭勞動當中,建立最低的勞動基準,任何人的勞動契約中的勞動條件,尤其是最長的工時與最低的工資,不得低於國家設定的最低限度。

(在台灣,最低基準主要就是以勞動基準法為核心,還有包含職業安全衛生法規定工作環境安全等等。)

LR3  

但是國家介入多半也只是設了最低的底線,如果要爭取更高的勞動條件,就必須團結許多勞工的力量來,也就是透過工會組織與雇主進行勞動條件的談判。我們所謂的「勞資關係」主要是指一群勞工與雇主之間針對勞動條件的拉扯過程,而一般所稱的集體勞動法就是規定勞工們如何針對勞動條件行使集體談判的規範。

(這部分就是集體勞動法的領域,台灣俗稱勞動三法的工會法,團體協約法,勞資爭議處理法就是在規範勞工如何團結,如何協商以及協商過程中爭議的手段與協調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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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不管勞動條件是好是壞,也不管國家的最低基準規定得有多嚴格,總是會有勞工因為種種原因,例如裁員、意外、生病、職業災害,或是女性勞動者因為懷孕分娩等狀況,而失去了工作或是工作的能力。  但是就像我們反覆再三地強調的,勞工們除了持續的工作(賣勞動力)之外沒有其他的生存方式,因此失去了工作或工作能力幾乎等同於生存權利被抹殺,所以必須要建立社會安全制度,用社會保險(像是勞工保險和全民健保等等)或是其他的機制來「接住」這些從僱傭勞動掉落下來的勞工們。

(我國是以社會保險制度來作為社會安全機制的主軸,主要是勞工保險,原本勞保中涵蓋的醫療保險後來被全民健康保險所取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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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進一步,我們還希望這些因為個別因素離開職場的勞工們,在接受社會安全制度的幫助之後,最終依舊能夠回到工作崗位上,這時候一些擴大就業、求職與尋職的協助以及強化勞工自身能力讓雇主願意僱用的政策就成為不能缺少的一塊拼圖。

(主要是就業服務法,以及勞工保險中針對失業者的學習與尋職補助。)

LR6  

 


以上就是筆者對於僱傭勞動的保障與規範體系的大致介紹,說真的非常非常地簡易而且粗糙,忽略了許多東西,例如性別平等、工作環境權等等。再者,這些內容其實也只是制度的理想化狀態,現實當中的保障與規範體系未必真的如此,每個國家的狀況也都有所不同,也都有各自面對的問題,然而,我相信如果讀者能理解上述的推演過程,就能更加理解許多勞動議題的問題癥結,希望對各位讀者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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