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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國是第一個工業化的國家,享受著工業化帶來的高度經濟成長,促成盛極一時的日不落帝國,卻也同時飽嘗工業化所帶來的負面影響。僱傭勞動的極速普及,讓僱傭勞動中隱含的實質不平等快速蔓延至整個社會,加上政府基於自由放任意識型態的袖手旁觀,讓英國社會因為惡劣的勞動情況而面臨了崩壞的危機。

核心焦點在童工問題。

急速的工業化需要大量的勞動力來支撐,許多小孩子在應該受自由玩耍的年紀便進入工廠。使用童工的原因很簡單,一來是童工的薪資十分低廉而且馴服,二來也因為童工的身材較小,可以輕易鑽進煙囪、礦坑或是其他狹窄的工作場所,他們較小的手也比較容易伸進去機械當中。然而,這些尚未發育完成的兒童每一天在惡劣、骯髒、無保護的工作環境中工作十多個小時,而且經常衣衫襤褸無法避寒,又缺乏營養與休息,使得童工時常染病、夭折。這種情形使得有志之士開始進行政策倡議,無論是基於勞工自身權利,又或是人道、宗教、政治利益的考量。

1784年,羅伯特.皮爾爵士(Sir Robert Peel, 他有一位兒子也叫羅伯特.皮爾,後來擔任英國首相及托利黨領袖)擁有的棉紡織廠爆發了一種叫斑疹傷寒的疾病,由醫師湯瑪斯.波瑟瓦(Dr. Thomas Percival)為首的幾位醫師對這場疫疾進行了調查,並在報告中指出棉紡織廠存在著通風、清潔等問題,並建議減低14歲以下孩童的工作時間並禁止夜間工作。1796年1月,波瑟瓦醫師在曼徹斯特議會上提出一份報告指責棉紡織廠濫用童工的情形,並建議議會以立法介入,這成為後續英國勞動法立法的起點。

1802年,經由羅伯特.皮爾爵士的推動,英國國會制定了「學徒健康與道德法」(Health and Morals of Apprentices Acts),該法案規範紡織廠僱用「學徒」時必須遵守的規範,但對象不包含以僱傭勞動方式晉用的童工。該法案內容包括不准學徒在晚上九點到早上六點這段時間內工作,每天工作也不得超過12個小時;雇主每年必須提供學徒們新的衣物,在僱用的最初四年必須提供教育,還必須配合當時的宗教政策讓學徒們上教堂。

除了規範學徒的僱用之外,「學徒健康與道德法」的內容還包含了一些最原始的職業安全衛生規範準則,例如紡織廠必須有足夠的窗口能通風,並且至少每兩年要徹底清潔廠內。該法亦有簡單的檢查機制和罰則,並且規定要在工廠中揭示該法。

「學徒健康與道德法」的規範範圍與對象僅僅被限制在棉紡織廠和學徒,而且限制的內容以今時今日的角度來說還是很難想像的(可以工作但「不得」12小時,可以想見沒有規範時的待遇絕對更慘),沒有針對工資的規定。在檢查機制上也十分疏漏,使得制定後的成效不是太好。然而,儘管疏漏之處甚多,「學徒健康與道德法」依舊是史上第一次由國家試圖直接介入僱傭關係建立規範,有其重大的象徵性意義。

後續在勞工所組成的縮短工時委員會(the Short Time Committee)以及主張社會改革的友善雇主等團體的致力之下,「學徒健康與道德法」不斷地修正。1819年「學徒健康與道德法」進行改名為「棉紡織廠與工廠法」(Cotton Mills and Factories Act),將對象擴展到所有兒童(不論是否是學徒或是僱傭勞動),兩次修法分別規定禁止僱用九歲以下兒童,而九至十六歲的兒童每日工時不得12小時; 1825年再度修法並改為「棉紡織廠規範法」(Cotton Mills Regulation Act),縮短童工於週六的工時至九小時。但是即便有法律制定,但是仍遭遇雇主強烈的反對,並且,由於在執行上沒有完善的監督機制使得法令形同虛設。1833年再度修法時才有完善的監督機制產生,該年「棉紡織廠勞工法」(Labour in Cotton Mills Act)完全禁止了童工夜間勞動並且強化了僱用18歲以下兒童的限制,同時引進了檢查員與獨立的監理機構。直到1847年修法時才將對象擴展到婦女。

從上述的修法過程可以知道,法律制度的建立絕對不是一蹴可及的,光是將適用對象擴展到婦女就花了超過40年的時間,一般成年男性勞工都還不能適用。在過程當中有各方的努力、人道關懷以及勞工的自覺,尤其是英國勞動者本身的團結意識與抗爭對該國的政黨政治起了非常大的作用,儘管中間受到雇主的阻撓之力甚大,例如1833年的修法原本是要將童工工時縮短到每日11小時,最終卻在雇主壓力下只能妥協,而法案本身就是這多方腳力之下產生的結果。

勞動法令是國家介入僱傭勞動,阻止僱傭勞動中隱含的實質不平等以及潛藏的風險對勞工造成戕害,然而國家為何要介入,也許是危機已經發生,也許是基於人道理由,又或者像台灣制定勞動基準法那時一樣受到國際之間經濟保護主義的壓力影響,但無論如何,勞工本身的團結意識與主張才是最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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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曾公萊恩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