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兩天旁聽了幾場調解,藉由其中兩場,我發現一般人還是會誤認一個基本問題,那就是僱傭關係中的契約標的是甚麼?
第一個案例:
A小姐新工作一周即離職,雇主未發給這五天的薪資,因此來申請調解。調解會中資方主張A小姐只完成正常工作進度的18.2%(怎麼算的教一下,還算的真清楚...),因此主張只支付18.2%*5天的薪資。
這兩天旁聽了幾場調解,藉由其中兩場,我發現一般人還是會誤認一個基本問題,那就是僱傭關係中的契約標的是甚麼?
第一個案例:
A小姐新工作一周即離職,雇主未發給這五天的薪資,因此來申請調解。調解會中資方主張A小姐只完成正常工作進度的18.2%(怎麼算的教一下,還算的真清楚...),因此主張只支付18.2%*5天的薪資。
我們一再提醒,僱傭關係的核心其實是勞動力的買賣關係,也就是工資和工時的交換關係;花錢(工資)買勞動力(工時)是雇主,而賣出勞動力(工時)的則是勞工。
更進一步,所謂的賣出勞動力(工時)這件事情,其實就是勞工將自己於一定時間內納入雇主的管理之下,在那段時間中依據雇主的指揮命令去工作。
在法律上,我們將上述的情形訂了個名詞叫做從屬性,只有具備從屬的狀態,才會被認定是僱傭關係,勞動者才會被認為是勞工。
在之前的文章我們就已經說明,所謂的勞動是種普遍的社會事實,而只有其中的某些部份才是我們所稱的僱傭勞動,其他的類型有為自己勞動的個人工作者,或是為他人所為的無償的志願勞動、家務勞動,或是承攬關係、委任關係等等。僱傭勞動只是其中的一種類型,但是卻是現代社會中最重要,最普遍的類型,也才是勞動法所關心的對象。
在「替別人勞動」的類型當中,最容易讓人混淆的就是僱傭、承攬和委任三種,而其中最關鍵的區別就是開頭所講的從屬狀態。

講到僱傭勞動的保障與規範,主要是指勞動法以及社會法的立法,市面上的教科書大致上把這部分區分成個別勞動法集體勞動法和社會安全與福利等等大項目去分別論述,但僱傭勞動的立法保障背後的邏輯其實是一貫的,教科書的切割教學法很容易讓讀者忽略這些大項目的關聯性,也很難一窺僱傭勞動的全貌,因此本次筆者要以自己對於僱傭勞動保障的粗淺理解,用圖像的方式協助讀者建立一個大概的體系。
下圖是我們理解僱傭勞動的第一步(抱歉...我美工能力趨近於零...),僱傭勞動實質上就是勞動力的買賣關係,因此我們可以把它想像成買賣一般商品時那樣論斤秤兩,天平就像勞動契約本身,兩邊各是資方與勞方,而天平的平衡則象徵了勞動條件(工資高低與工時長短)較偏向何者。
(在其他國家中,勞動契約主要規範在勞動契約法當中,台灣也有勞動契約法,但是在民國25年時就制定卻未曾公佈施行,因此沒有效力。)
然而,由於勞工必須仰賴出賣勞動力作為唯一的生存手段,不得不賣勞動力也使得勞動力的可替代性增高,也因此,在一般的狀況下個別勞工的議價能力大都遠低於個別雇主,使得勞動條件的天平往往偏向於資方,一如下圖。
這種名義上平等的契約買賣,實質上卻嚴重偏向雇主的模式,導致了嚴重的社會動盪與問題,因此國家被迫介入僱傭勞動當中,建立最低的勞動基準,任何人的勞動契約中的勞動條件,尤其是最長的工時與最低的工資,不得低於國家設定的最低限度。
英國是第一個工業化的國家,享受著工業化帶來的高度經濟成長,促成盛極一時的日不落帝國,卻也同時飽嘗工業化所帶來的負面影響。僱傭勞動的極速普及,讓僱傭勞動中隱含的實質不平等快速蔓延至整個社會,加上政府基於自由放任意識型態的袖手旁觀,讓英國社會因為惡劣的勞動情況而面臨了崩壞的危機。
核心焦點在童工問題。
急速的工業化需要大量的勞動力來支撐,許多小孩子在應該受自由玩耍的年紀便進入工廠。使用童工的原因很簡單,一來是童工的薪資十分低廉而且馴服,二來也因為童工的身材較小,可以輕易鑽進煙囪、礦坑或是其他狹窄的工作場所,他們較小的手也比較容易伸進去機械當中。然而,這些尚未發育完成的兒童每一天在惡劣、骯髒、無保護的工作環境中工作十多個小時,而且經常衣衫襤褸無法避寒,又缺乏營養與休息,使得童工時常染病、夭折。這種情形使得有志之士開始進行政策倡議,無論是基於勞工自身權利,又或是人道、宗教、政治利益的考量。
1784年,羅伯特.皮爾爵士(Sir Robert Peel, 他有一位兒子也叫羅伯特.皮爾,後來擔任英國首相及托利黨領袖)擁有的棉紡織廠爆發了一種叫斑疹傷寒的疾病,由醫師湯瑪斯.波瑟瓦(Dr. Thomas Percival)為首的幾位醫師對這場疫疾進行了調查,並在報告中指出棉紡織廠存在著通風、清潔等問題,並建議減低14歲以下孩童的工作時間並禁止夜間工作。1796年1月,波瑟瓦醫師在曼徹斯特議會上提出一份報告指責棉紡織廠濫用童工的情形,並建議議會以立法介入,這成為後續英國勞動法立法的起點。
1802年,經由羅伯特.皮爾爵士的推動,英國國會制定了「學徒健康與道德法」(Health and Morals of Apprentices Acts),該法案規範紡織廠僱用「學徒」時必須遵守的規範,但對象不包含以僱傭勞動方式晉用的童工。該法案內容包括不准讓學徒在晚上九點到早上六點這段時間內工作,每天工作也不得超過12個小時;雇主每年必須提供學徒們新的衣物,在僱用的最初四年必須提供教育,還必須配合當時的宗教政策讓學徒們上教堂。
勞動契約就是買賣勞動力的契約,換句話說,也就是把勞動力當成一種可供買賣商品。
這時問題就來了,勞動力是勞工唯一擁有的,賣勞動力成為他們活下去的唯一方式,假如勞工連勞動力都失去了,就代表連活下去的方式都沒有了。
勞工要討生活就必須一直賣勞動力,勞動力的買賣跟一般商品交易不一樣,一般商品只要銀貨兩訖就完成,但是勞動力的買賣卻是持續的狀態,而且多半是賣完之後才拿到金錢。但勞動力畢竟不是一般的商品,勞動力跟勞工不可分離-它就是人的一部分,賣勞動力就是在消磨自己的體力與智能,必定有其極限,所以不可能像一般商品一樣任憑其消耗殆盡。勞工需要休息、需要食物、需要住所甚至醫療來回復它的勞動力,但是這些必要的資源都必須要金錢,然而出賣、消耗自己的勞動力卻又是獲取金錢的唯一方式,這就是僱傭勞動下勞工的兩難困境,也是許多勞動與社會安全議題的基本根源。
在資本主義時代,絕大多數人必須工作,否則沒有活下去的手段。從買賣的角度來說,這種不得不去賣勞動力的情形讓勞動力的買方有著極大的議價空間。更何況一個勞工不做,雇主多的是其他人可以替代,也因此在現實當中勞動力市場總是偏向買方市場。勞動力的價格不斷地被壓低,此時勞工只能被迫使賣出更多的勞動力、工作的更久,但是勞動力消耗的過頭到了無法回復的地步,下場就是一首首生命的悲歌,尤有甚者,更導致社會崩壞的危機。
上一講中我們說明了「勞動」只是一種行為,而行為依據各種情形有著多種型態,比方家務勞動、奴隸制度或是現在最普遍的僱傭勞動等等,但是在不同的時空背景、科技與社會文化結構之下,在每個時代當中總會有一種勞動型態是社會之中最普遍的類型,
例如希臘或羅馬時期,社會之中最普遍的勞動型態主要以「奴隸制度」呈現,奴隸是奴隸主的財產,奴隸不僅沒有自由,甚至可以被任意買賣。從法律的角度來說這是一種「物權」、「財產權」的概念,而奴隸主作為擁有者,可以隨意「處分」自己的奴隸,卻沒有相對應的義務。
而當進入封建社會的莊園經濟時,最普遍的勞動型態也跟著改變,從「奴隸主」和「奴隸」的關係轉變成擁有土地的「領主」與「佃農」之間的關係,不同於奴隸制度是以財產權為核心,「領主」與「佃農」之間則偏向「身份」關係,而且領主和佃農雙方各自有權利和義務:領主需分給佃農土地和工具,制定莊園內的各種法律,並且保障佃農的生命安全,佃農就是要負責包含耕作在內的各種工作以及繳稅。佃農雖然依附於領主,但至少不像奴隸一樣被當成財產,而且要離開莊園的話還是有可能的,不能說完全沒自由。
那麼「僱傭勞動」又是怎麼一回事?它又是怎麼產生的?
在工業革命之後,因為動力機械的運用和各種技術的提升,讓莊園經濟因為效率太差而逐漸被淘汰。莊園經濟被淘汰之後,先前仰賴莊園生活的佃農紛紛離開莊園來到都市,沒有土地、沒有生財工具,他們擁有的只有自己身上的勞動力,而勞動力正是資本家所需要的,因此便形成資本家用金錢購買勞動力的勞動型態。
「台灣的勞工權益不彰是因為勞工教育不普及」,許多檢討台灣勞工權益的文章結論總是會帶到這麼一句話。
對於這句話,我毫無疑問地表達認同,自己也當過學生所以十分清楚,台灣的學校教育對於勞動以及相關的權利教育幾乎是處於零。假如我不是一個勞工關係學系出身的學生,我想這輩子會去認識自己的勞動權的時機,大概也只會是在被公司炒魷魚的時刻了。
也因為太過清楚現實情形,所以我不得不質疑自己,既然知道問題在哪,我卻又做了些什麼來改變一切?
我從學生時代開始就試著寫一些關於勞工權益的文章投稿到各大報,後來在立報和苦勞網上和朋友們合寫一個小專欄。我習慣將寫完的文章分享到自己的社群網站,想讓更多人看到文章,了解自己的權利。我以為這是一件對社會有些許幫助的事,只是萬萬沒想到,許多看完文章的朋友時常跟我反應他們根本看不懂我在寫什麼。
我深深反省這件事,我體悟到寫了再多篇充滿了精彩的法律用語,深刻的社會分析的文章,結果沒人看得懂,這樣一點意義都沒有,說穿了,這不過是自以為是地賣弄自己的學識而已。